如何行使代位权?
作者:安徽新昌金融    浏览量:2536    发表时间:2020-07-22




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以及各经济主体之间交流的增多。像“三角债”、“连环债”等这样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,也就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。


债务人有债不讨,能行使代位权吗?


前几天,有人问了小编一个问题:
“有一个人欠我钱但是他就是不还,也不去向欠他钱的人去主张,那我可以跳过他直接向欠他钱的人去要这笔钱?”
乍一听,好像有点像法律上所说的“代位权”
就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。
但是,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,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:
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;
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;
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;

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。


举个例子:

A欠B一万元,B欠C一万元,两者都到了还款期限,但是因为B并没有积极对A主张债权,因此造成欠C的钱也无法预期归还,此时C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替B向A主张债权。


接下来,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公报案例。


债权人行使代位权

1997年7月,哈尔滨一家工艺品公司因为代理涤纶厂装置配套设施,向汇金农行申请开具了两份信用证,折合人民币23866811.55元。
以此同时,涤纶厂也通过工艺品公司向汇金农行支付信用证项下保证金998万元,并且将所购设备抵押给工艺品公司。
1999年2月6日,涤纶厂向工艺品公司发函,承诺将会在2000年1月30日前付清工艺品公司垫付的信用证余款,对此工艺品公司也答应了。
出具完还款承诺后,涤纶厂先后支付给工艺品公司110万元,并在同年6月21日就抵押设备与工艺品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关于抵押合同变更协议》
该协议中双方明确:双方之间债务为2380万元左右,涤纶厂尚欠工艺品公司债务1400万元左右。
转眼就到了约定的还款日,因为涤纶厂那边一直都没有动静,工业品公司就只好向涤纶厂发函,要求他们在2000年2月20日之前归还全部款项。
随后涤纶厂回复称,由于企业困难,请求允许他们自2000年3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,其将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安排归还更多的资金。
当时考虑到对方有难处,工艺品公司也在涤纶厂的复函上签署“同意以上付款的意见”,并加盖了单位公章。
但汇金农行见工艺品公司怠于行使对涤纶厂的到期债权,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。
庭审过程中,涤纶厂对此进行了辩解,称根据2000年2月23日签订的还款计划显示,所欠债务尚未到期。
而且在《关于抵押权变更协议》中约定主债务为1400万元左右并不是准确的数字,且工艺品公司在代理行为中有违约行为,造成了他们的损失,其与工艺品公司之间债务的具体数额尚未确定。
所以汇金农行并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,不同意其诉讼请求。
面对他们的说法,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?
二审法院认为:
由于工艺品公司没有向汇金农行支付垫付款,又怠于向涤纶厂行使债权,对汇金农行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。
农行请求代位行使工艺品公司对涤纶厂的债权,应予支持。
工艺品公司与涤纶厂之间具体的债务数额虽没有确定,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,故不影响农行行使代位权。



案件总结

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就可以知道:
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,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,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,损害债权人债权的。
属于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,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。
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,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。
而且要注意的是,债权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,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。

因此,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,以免诉讼时效届满,胜诉权消灭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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